111年度旗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柏峪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方宗寅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4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