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旗小字第30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騰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柒佰壹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