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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13 年度旗小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20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  
            周庭安  
被      告  黃耀鋐  

            黃錫仁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