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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13 年度旗小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6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陳進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