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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13 年度旗小字第 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旗小字第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育霖 
被      告  陳嘉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利率
2,300元
自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3%
自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9,674元
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903%

自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