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旗小調字第161號
代 理 人 蔡漢柏
相 對 人 黃奕豪 指定送達:高雄市內門區小烏山35之10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旗小調字第161號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4日下午2 時50分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盧怡秀
通 譯 程珮涵
代理人 蔡漢柏
相對人 黃奕豪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伍仟元。給付方法:相對人當庭交付貳萬元,由聲請人之代理人
收訖無訛。其餘壹萬伍仟元自民國114 年2 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分5 期,以每月為1 期,並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參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簽收:蔡漢柏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
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蔡漢柏
相對人 黃奕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秋燕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