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旗小調字第8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淑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以被告積欠分期買賣價金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
惟被告於起訴時,係設籍在高雄市○○區○○街00號7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