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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13 年度旗簡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12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池良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旗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不符法定程式,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