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13 年度旗簡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18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蔡耀卿  
被      告  蔡淑煌  
訴訟代理人  蔡淑惠  
被      告  許崇賓律師即蔡耀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蔡耀清」均應更正為「蔡耀卿」
第一頁
第一段
第一行
第一頁
第二段
第一行
第二頁
第二段
第一、二、九行
第二頁
第三段
第三行
第二頁
第四段
㈡第一、四、五行
第三頁
第四段
㈡第三行
段落「六、」應更正為段落「五、」
段落「七、」應更正為段落「六、」
第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