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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13 年度旗簡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190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被      告  古啓川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