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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13 年度旗補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2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黃鏸立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經查
,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