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旗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應月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吳俊輝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補正「
起訴狀繕本(含證據資料)兩份」供送達被告,逾期不繳或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