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旗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林福德
兼
原 告 林蕭桂招
林玉珠
林菊珠
林富城
上列原告與
被告鍾秉豐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5,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