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教芳即黃御瑄之
繼承人、謝孟娟即黃御瑄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315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67,057元+起訴前從112年12月24日至113年8月12日止,
按週年利率8.2%計算之利息13,940.96元、自113年1月25日至113年7月24日按
上開利率(8.2%)10%計算之
違約金1,088.95元、自113年7月25日至起訴前一日113年8月12日按上開利率(8.2%)20%計算之違約金227.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