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旗補字第163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劉美伶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12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