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旗補字第16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邱正芳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7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8,266元+起訴前從106年7月2日至起訴前一日113年9月17日,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981.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