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鄭煜濤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85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89,480元+於起訴前從113年5月21日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2月18日,
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11,005.4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