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旗補字第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樓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蘇黃金葉即蘇良之
繼承人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41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8,113元+起訴前從97年4月30日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37,652.6、從104年9月1日至起訴前一日112年11月29日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34,775.4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