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旗補字第9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叡豐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3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1,696元+其中之1,497元於起訴前從108年2月20日至113年3月5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77.32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