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旗原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秀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利益為53,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自應依
前揭規定補正之,
爰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