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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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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14 年度旗原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原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53,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自應依前揭規定補正之,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