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11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永祺
被 告 林佳慧
上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