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12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潘榮宏
上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