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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14 年度旗小字第 1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12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被      告  潘榮宏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家祐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
利率年息
1
13,075元
自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76元
自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