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15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羅雅齡
許玉佳
被 告 徐鈞澤
上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6,076元,及其中新台幣51,839元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8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38,161元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