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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14 年度旗小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小字第15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星輝  
            郭書妤  
被      告  羅亞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即設籍於高雄市大寮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