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246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吳峰任
被 告 宋〇璽
宋〇璽
共 同
上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宋〇梅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7,063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宋〇梅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