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旗簡字第24號
原 告 應月嬌
被 告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俊輝
理 由
一、
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9,513元,後擴張請求金額為511,123元,已逾
簡易訴訟程序之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在50萬元以內之範疇,亦
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訴訟。是因原告訴之追加,致使訴訟之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且
兩造又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本件改用
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