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旗補字第71號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鍾伸佑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21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30,529元+其中之13,729元於起訴前從113年8月18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1月19日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91.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