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旗補字第8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宋寒梅之所有
繼承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19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7,063元+起訴前從105年8月13日至起訴前一日114年5月25日,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35,656.43元+
違約金1,8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