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旗補字第98號
原 告 鉅鈦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共有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4,5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