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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15 年度旗小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陳品菖  
被      告  郭芳儒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三九八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