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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15 年度旗小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7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美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瑞養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瑞養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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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