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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15 年度旗小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旗小字第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戴廷好(原名:戴文政)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