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旗補字第121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佑錦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45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3,214元+於起訴前從112年11月18日至起訴前一日115年3月25日,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8,731.01元+懲罰性
違約金2,8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