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旗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何建
諭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366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96,727元+於起訴前從115年2月16日至起訴前一日115年5月6日,
按週年利率15.13%計算之利息9,839.96元、自115年3月3日至115年5月6日按
上開利率(15.13%)10%計算之
違約金799.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