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旗補字第12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鄧元保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942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106,281元+其中104,945元於起訴前從107年12月29日至起訴前一日115年6月21日,
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117,661.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