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旗補字第8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盧青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734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214,116元+於起訴前從115年2月3日至起訴前一日115年4月27日,
按週年利率15.9%計算之利息7,834.89元、自115年2月3日至115年4月27日按
上開利率(15.9%)10%計算之
違約金783.4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