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94號
原 告 敏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介敏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