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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2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漢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鍾邦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 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訴 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規定,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 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 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 ,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定有明文。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狀正本及影本(或 繕本)各一份到院,如上訴人逾期未為上述補正,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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