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漢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鍾邦界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
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訴
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
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按「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
裁判提起上訴或
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
,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定有明文。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
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狀
正本及影本(或
繕本)各一份到院,如上訴人逾期未為上述補正,致有程式上之
欠缺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