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6號
原 告 億連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秋香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
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
上開期限內補繳裁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
訴願程序者,訴狀並附
具決定書。本件原告起訴狀未附具
訴願決定書,茲限原告於
上開期限內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