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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3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6號 原   告 億連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秋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   上開期限內補繳裁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並附   具決定書。本件原告起訴狀未附具訴願決定書,茲限原告於   上開期限內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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