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26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代 表 人 程泰運
債 務 人 伊比‧達基魯頓(原名:高培俊)
上列
當事人間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
行政機關而分別
準用強制執行法或
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執行債權人
聲請行政法院執行,
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管轄,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不明之情形,則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
、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
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
略以:經查調債務人之民國107年度綜
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發現其於阿爾
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阿爾泰公司)有所得資料1筆,
並請求函調債務人之勞工保險、郵政存款等資料,聲請就債
務人名下之
上開財產
予以強制執行。經查,阿爾泰公司設址
於高雄市三民區,另經本院函調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其目前
投保於設址於苗栗縣之明仁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明仁公司)
,有債務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經濟
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
單等
可佐。另經查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源郵局
雖有結存金額新臺幣(下同)28元,然債權人就此部分因認
無執行實益,不執行扣押該筆存款,並請求本院函轉至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繼續執行等節,亦有債權人
陳報狀乙紙可佐。是本院審酌債權人欲聲請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均非位於本院轄區,本院並無管轄權,而債務人現任職
於位在苗栗縣之明仁公司,另債務人於阿爾泰公司之所得給
付總額僅1,000元,是
揆諸上開規定,認本件以由苗栗地院
行政訴訟庭管轄為宜。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
顯有不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
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顏珮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