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5號
上訴人即原告 瑞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香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
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5號
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
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
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
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
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
,
俾免
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