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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2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5號 上訴人即原告 瑞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香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   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5號   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   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   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   ,俾免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