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1號
原 告 詮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叁貴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張瑞琿
上列
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
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