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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1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3號 原   告 廣俊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詠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因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簽名或蓋章(公司及 代表人均須蓋章或簽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