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7號
原 告 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謝好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其邁
上列原告因不服高雄市政府110年6月8日高市府法訴字第0000000
0000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經訴願程序之行政
訴訟,以駁回訴願時之
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又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
當事人、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
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24條、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
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為高雄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即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及本件起訴之
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
送
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