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7號
原 告 林朝文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志龍
原 告 林靜宜
林俊任
林慧美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
被 告 劉祿松
穎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怡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163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