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益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偵字第2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益賢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
拘
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益賢為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
人及長興國際機械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上開土地業經高
雄市政府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
地,非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許可,不得擅
自變更使用用途,在該土地上從事不合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
行為,竟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0月24
日前起,擅自在上開土地興建鐵皮屋、圍牆並鋪設水泥地,
供長興國際機械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做農業使用。
嗣高雄
市政府於105 年4 月12日以高市府地用字第10530982700 號
函及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裁處黃益
賢罰鍰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命應於105 年7 月15日前
恢復原狀或作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
詎黃益賢置未辦理
,
嗣經高雄市仁武區公所於105 年7 月19日派員前往上開土
地會勘,發現黃益賢仍未依規定拆除建物,將上開土地恢復
原農業使用目的,而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黃益賢於
偵查中
坦承不諱,復有高
雄市仁武區公所105 年2 月15日高市仁區民字第1053021580
0 號函
暨所檢附高雄市仁武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
查報表及現場照片4 張、高雄市政府105 年3 月14日高市府
地用字第10530684800 號函暨所檢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
畫法案陳述意見
通知書及
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105 年4 月
12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530982700 號函暨所檢附高雄市政府
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及
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105 年2 月17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530437500 號函、高雄市
政府經濟發展局105 年2 月1 日高市經發工字第1043733180
0 號函、高雄市仁武區公所105 年7 月29日高市仁區民字第
10531208500 號函暨所檢附上開土地現況照片2 張在卷
可稽
,基此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堪可採為
論罪
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
洵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
按「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
縣(市)政府處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
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違反前
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
高雄市政府依同法第21條第1 項之規定科予罰鍰,並限期令
恢復原狀或做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詎其屆期仍未依限
恢復原狀供農地使用之行為,自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論處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
原狀罪。爰
審酌被告於農牧用地上興建鐵皮屋、圍牆並鋪設
水泥地之際,經
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發函限期改善並裁罰,
仍不恢復原狀,有害國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發展,顯見
其對於國土利用之忽視;惟念其前無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並考量被告
違規使用之土地面積約0.27公頃(見上開土地違規使用案件
處理查報表)及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任強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
政府處新台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
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
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
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負擔。
前2 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