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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4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46號 原   告 富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勝 被   告 高淑慧       黃松宏       龔文雄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易字第78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理由詳如卷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3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 4日以105年度易字第78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 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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