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46號
原 告 富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豐勝
被 告 高淑慧
黃松宏
龔文雄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易字第78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理由詳如卷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3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
4日以105年度易字第783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
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