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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 55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力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319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董力權考領有合格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 ,並受僱於「全特冷凍空調有限公司」擔任技師,平日則負 責駕駛該公司所有之自用小貨車外出為該公司客戶之冷凍、 空調設備進行安裝、保養、維修,係以駕駛工作為其附隨業 務之人。於民國105年5月24日1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 -00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市○○區○○路由北往南方 向在外側快車道上行駛,途經該路217號前時,本應注意汽 車在同向2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 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 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變換車道至內側快車道時,突見內側快 車道有某車牌號碼號不詳之車輛高速疾駛而來,因為閃避該 車號不詳之車輛而逕向右偏駛入機慢車優先道,致擦告訴人 撞葉秋蘭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造成告 訴人葉秋蘭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左遠端橈骨骨折、第2、3 腰椎鄰近節滑脫不穩定合併第2、3腰椎狹窄症候群、第3、4 、5腰椎狹窄症候群、背部挫傷、骨盆骨折等之傷害。被告 董力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 前,向據報前往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董力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 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董力權因過失業務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葉秋蘭於本院 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佐,爰依 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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