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相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3528號、105 年度偵字第3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相仁係高雄市○○區○○路○○號「西
雅圖大樓」之住戶,
告訴人蘇建達係該大樓之保全人員,
告
訴人曾子桐(原名曾英傑)則係該大樓之第6 屆管理委員會
(下稱管委會)之主任委員。
詎被告陳相仁
意圖散布於眾,
接續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1 時54分至2 時23分許,在該大
樓各棟1 樓安全玻璃門、中庭花圃內及大廳管理室辦公電腦
桌螢幕上,及於翌(17)日11時20分至11時50分許,在該大
樓各棟1 樓住戶信箱內,張貼、投擲載有「各位鄰居:進出
社區請注意自身安全,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派駐太子西雅
圖社區之保全蘇建達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1日中午12時許
於大樓門口會客室,意圖以報紙夾攻擊恐嚇本人,並尾隨追
至中庭右手握拳,目露兇光,極其猙獰,並以得意洋洋之姿
嗆我:我是七逃ㄚ,七桃底ㄟ,企圖出拳攻擊我」、「管委
會及主委曾英傑明目張膽涉嫌包庇犯罪與造假一事脫不了干
係。事件以來本人數次申調監視檔,屢屢召管委會主委曾英
傑藉勢藉端阻撓,其無權拒絕。怠忽職守違法事證明確」等
內容不實之公告,指摘、傳述前開分別足以毀損告訴人蘇建
達及曾子桐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
加重
誹謗罪嫌。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6年6月21日死亡乙
節,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表、戶籍資料及死亡證明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9號卷第170、178、179頁),
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