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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相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3528號、105 年度偵字第3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相仁係高雄市○○區○○路○○號「西 雅圖大樓」之住戶,告訴人蘇建達係該大樓之保全人員,告 訴人曾子桐(原名曾英傑)則係該大樓之第6 屆管理委員會 (下稱管委會)之主任委員。被告陳相仁意圖散布於眾, 接續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1 時54分至2 時23分許,在該大 樓各棟1 樓安全玻璃門、中庭花圃內及大廳管理室辦公電腦 桌螢幕上,及於翌(17)日11時20分至11時50分許,在該大 樓各棟1 樓住戶信箱內,張貼、投擲載有「各位鄰居:進出 社區請注意自身安全,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派駐太子西雅 圖社區之保全蘇建達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1日中午12時許 於大樓門口會客室,意圖以報紙夾攻擊恐嚇本人,並尾隨追 至中庭右手握拳,目露兇光,極其猙獰,並以得意洋洋之姿 嗆我:我是七逃ㄚ,七桃底ㄟ,企圖出拳攻擊我」、「管委 會及主委曾英傑明目張膽涉嫌包庇犯罪與造假一事脫不了干 係。事件以來本人數次申調監視檔,屢屢召管委會主委曾英 傑藉勢藉端阻撓,其無權拒絕。怠忽職守違法事證明確」等 內容不實之公告,指摘、傳述前開分別足以毀損告訴人蘇建 達及曾子桐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 加重誹謗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6年6月21日死亡乙 節,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表、戶籍資料及死亡證明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9號卷第170、178、179頁), 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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