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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簡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智簡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緝字第55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明山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林明山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及名稱 ,分別係加拿大商羅茲公司(下稱羅茲公司)、荷蘭商耐克 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創新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 司(下稱昂德亞摩公司)、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 威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義大 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固喜公司)、德商彪馬歐 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 下稱布拜里公司),分別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各種衣服等 商品或類似商品,並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 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 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又前揭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 品,在國內外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 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林明山 明知其於民國105 年12月間某日,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2 0 元之價格,向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購入之如附 表二所示之商品上所標示之商標圖樣,並未得上述商標權人 之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 ,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於106 年1 月17日上午10時許稍前之某時起,將之陳列在其所經營 位於高雄市路○區○○路之「民有市場」內之攤位上,擬販 賣予不特定人以牟利。嗣為警於106 年1 月17日上午10時許 ,在前開攤位上當場查獲,並扣得林明山所持有而陳列在該 攤位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衣物及褲子等物共324 件,經送請鑑 定後,確認分別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之商品,因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 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訴由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明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下稱內政部保安警察總 隊〉保二刑三字第10600 號卷〈下稱警一卷〉第13至15頁; 偵緝卷字第552 號卷第10頁正面及背面) ,並有內政部保安 警察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06 年1 月17日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查獲現場照片4 張、扣押物品照片及 扣押物品商標對照表、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商標圖樣之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羅茲公司就如附表二編號1 所 示仿冒羅茲公司商標圖樣衣物所為之鑑定報告書及鑑價報告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就如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仿冒耐 克創新公司商標圖樣之衣物所為之鑑定書、昂德亞摩公司委 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就如附表二編號4 、5 所示仿 冒昂德亞摩公司商標圖樣之衣物所為之鑑定報告、普威公司 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就如附表二編號6 至8 所示 仿冒普威公司商標圖樣之衣物所為之鑑定報告書、阿迪達斯 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就如附表二編號9 、10所示仿冒阿 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衣物所為之鑑定報告書、固喜歡固喜公 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就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仿冒固喜歡固 喜公司商標圖樣衣物所為之鑑定報告書、彪馬公司委任貞觀 法律事務所就如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仿冒彪馬公司商標圖 樣衣物所為之鑑定報告書、布拜里公司委任香港商薈萃商標 協會有限公司就附表二編號14所示仿冒布拜里公司商標圖樣 之衣物所為之鑑定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 見警一卷第24至 27、29、33至40、43頁、第45頁正面至第48頁正面、第50頁 正面至第52頁正面、第56、60至63、67至70、74至76、81至 83、86至88頁;偵字第5089號卷第26至36、36-1頁、智簡卷 第42、71至73頁) ;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如附表一所示 各該商標圖樣之衣物及褲子共324 件扣案可資為佐;基此足 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應堪採認。至 被告雖曾於警詢中稱其已賣出約200 件商品,獲利大約5 、 6 萬元等語(見警卷第14、15頁),然被告並未說明其已售 出衣物之確切數量、金額;且除被告此部分自白供述外,依 本案現存卷證資料,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被告確實 已售出、且所販賣者亦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所有 商標圖樣之物,自難單憑被告上開單一自白供述,即認被告 已有販賣侵害本案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併此敘明。綜上所述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 度行為,已為其後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 三、按刑法上「一行為」包括自然意義之一行為與法律意義之一 行為,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基於行為基本評 價之合理原則,自應以行為人之行為決意作為區分一行為與 數行為之標準,亦即行為人基於單一決意之行為即為刑法上 之一行為,不因行為時間前後不一致而有不同。換言之,行 為人出於單一決意之行為,只要在時間縱向或橫向關係上具 有行為統一性,應即符合一行為之概念。至在單一決意下, 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 認為同一者,且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若形式上 獨立之行為,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 理上之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 價為一行為,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方符合 刑罰公平原則。查被告自106 年1 月17日上午10時許稍前某 時起至106 年1 月17日上午10時許為警查獲時,在其所經營 之攤位,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顯係基於 同一販賣以營利之單一決意,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 行為,較為合理,而屬刑法上之一行為。又被告以一行為, 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數商標權人之法益,為同時侵害數商標 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核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 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 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公開陳列品質低劣之 侵害商標權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 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 聲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並衡酌被告於本案發生前已數次曾因意圖販賣而陳 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遭警方查獲在案,並經法院論以罪刑 確定(未構成累犯)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竟仍再次以相同犯罪手法而違犯同類犯罪,實 不宜寬貸;兼衡以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時間非長,但所陳列販賣仿冒商品數量非少,以及受侵害 商標權之商標權人數非微;復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所獲利益及本案商標權人所受損失之程度; 暨衡及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及其 自陳目前從事送便當工作(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 ;智簡卷第65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衣服及褲子共324 件等物,經 送請鑑定後,其結果認分別屬仿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商標 權人所有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業如前述,而屬侵害商標權 之物;是以,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肇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 商標專用期限 │商標專用商│ │ │圖樣 │ │定號 │ │品範圍 │ ├──┼─────┼────┼─────┼───────┼─────┤ │ 1 │ROOTS │加拿大商│00000000 │116 年1月15日 │衣服等商品│ │ │ │羅茲公司├─────┼───────┼─────┤ │ │ │ │00000000(│116 年1 月15日│衣服等商品│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 │ │ │ │ │) │ │ │ ├──┼─────┼────┼─────┼───────┼─────┤ │ 2 │NIKE │荷蘭商耐│00000000 │108 年9 月30日│衣服、運動│ │ │ │克創新公├─────┼───────┤服等商品 │ │ │ │司 │00000000 │115 年4 月15日│ │ │ │ │ │( 起訴書誤│( 起訴書誤載為│ │ │ │ │ │載為000634│112 年4月30日)│ │ │ │ │ │01) │ │ │ ├──┼─────┼────┼─────┼───────┼─────┤ │ 3 │UNDER │美商昂德│00000000 │111 年3月15日 │衣服等商品│ │ │ARMOUR │亞摩公司├─────┼───────┼─────┤ │ │ │ │00000000 │111 年3月15日 │衣服等商品│ ├──┼─────┼────┼─────┼───────┼─────┤ │ 4 │鬼洗い │普威公司│00000000 │106 年8 月15日│衣服等商品│ │ │ │ ├─────┼───────┼─────┤ │ │ │ │00000000 │110 年8月31日 │衣服等商品│ │ │ │ ├─────┼───────┼─────┤ │ │ │ │00000000 │112 年8 月31日│衣服等商品│ │ │ │ │ │ │ │ │ │ │ ├─────┼───────┼─────┤ │ │ │ │00000000 │110 年8月31日 │衣服等商品│ │ │ │ │ │ │ │ │ │ │ ├─────┼───────┼─────┤ │ │ │ │00000000 │112 年9月15日 │衣服等商品│ │ │ │ ├─────┼───────┼─────┤ │ │ │ │00000000(│115 年3 月15日│衣服等商品│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 │ │ │ │ │) │ │ │ ├──┼─────┼────┼─────┼───────┼─────┤ │ 5 │地藏小王 │同上 │00000000 │110 年8 月31日│衣服等商品│ ├──┼─────┼────┼─────┼───────┼─────┤ │ 6 │adidas │德商阿迪│00000000 │107 年1 月31日│衣服等商品│ │ │ │達斯公司├─────┼───────┼─────┤ │ │ │ │00000000 │111 年10月31日│衣服等商品│ │ │ │ ├─────┼───────┼─────┤ │ │ │ │00000000(│107 年1 月31日│衣服等商品│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 │ │ │ │ │) │ │ │ ├──┼─────┼────┼─────┼───────┼─────┤ │ 7 │GUCCI │義大利商│00000000 │106 年8 月31日│衣服等商品│ │ │ │固喜歡固├─────┼───────┼─────┤ │ │ │喜公司 │00000000 │115 年3 月31日│衣服等商品│ │ │ │ ├─────┼───────┼─────┤ │ │ │ │00000000(│111 年11月30日│衣服等商品│ │ │ │ │起訴書漏載│(起訴書漏載)│ │ │ │ │ │) │ │ │ ├──┼─────┼────┼─────┼───────┼─────┤ │ 8 │PUMA │德商彪馬│00000000 │106 年1 月31日│衣服等商品│ │ │ │公司 ├─────┼───────┼─────┤ │ │ │ │00000000 │109 年11月15日│衣服等商品│ ├──┼─────┼────┼─────┼───────┼─────┤ │ 9 │BURBERRY │英商布拜│00000000 │114 年2 月28日│衣服等商品│ │ │ │里公司 ├─────┼───────┼─────┤ │ │ │ │00000000 │114 年4 月15日│衣服等商品│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 數量 │ ├──┼───────────────┼────┤ │ 1 │仿冒ROOTS 商標圖樣之衣服 │柒拾肆件│ ├──┼───────────────┼────┤ │ 2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 │貳拾件 │ ├──┼───────────────┼────┤ │ 3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褲子 │拾捌件 │ ├──┼───────────────┼────┤ │ 4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圖樣之衣服│貳拾捌件│ ├──┼───────────────┼────┤ │ 5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圖樣之褲子│叁拾叁件│ ├──┼───────────────┼────┤ │ 6 │仿冒鬼洗い商標圖樣之衣服 │肆件 │ ├──┼───────────────┼────┤ │ 7 │仿冒鬼洗い商標圖樣之褲子 │壹件 │ ├──┼───────────────┼────┤ │ 8 │仿冒地藏小王商標圖樣之衣服 │壹件 │ ├──┼───────────────┼────┤ │ 9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 │伍拾貳件│ ├──┼───────────────┼────┤ │ 10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褲子 │伍拾貳件│ ├──┼───────────────┼────┤ │ 11 │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衣服 │壹件 │ ├──┼───────────────┼────┤ │ 12 │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褲子 │陸件 │ ├──┼───────────────┼────┤ │ 13 │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衣服 │貳拾玖件│ ├──┼───────────────┼────┤ │ 14 │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外衣 │伍件 │ ├──┴───────────────┼────┤ │ 合 計 │叁佰貳拾│ │ │肆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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